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50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与曾XX(刑事拘留)、邹XX、曾XX、肖X(未到案)、肖XX(未到案)在新化县上渡街道沿江风光带上看见聂XX,曾XX要聂XX站住,找她说个事,聂XX不予理睬,曾XX与邹XX遂上前拉扯,聂XX后往东方城市广场马路对面的无障碍通道走,肖X见状叫聂XX站住,聂XX不予理睬,肖X冲上前朝聂XX背后踢了一脚。聂XX走到马路边上时,邹XX等六人围住聂XX,要聂XX还钱,聂XX见无法离开,便对曾XX说钱已经还清,曾XX说之前给的钱不是还的钱,这次要聂XX还钱,不然将聂XX手机拿走进行抵押还债。期间六人多次围住聂XX,催促聂XX还钱,曾XX还朝聂XX身上吐饮料。一直到2025年5月27日0时30分许,聂XX期间一直联系朋友借钱未果,曾XX将聂冬琴手机抢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