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水)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人K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10时许,在娄底市XX区XXX镇,KXXX NXXXXX KXXX(钦XXX)搭乘摩托车到水XX派出所,我所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KXXX NXXXXX KXXX(钦XXX)于2025年4月20日非法入境进入中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到案经过、本人自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KH***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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