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飞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飞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2时许,邓X在前往新宁县崀XXX国际酒店的途中下车够买了一个葫芦形状的“吸壶”,到了崀XXX国际酒店的10XX房间内,邓X拿出“吸壶”与陈X、张XX、邓XX四人一起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其中邓X吸食了两、三口冰毒,邓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的陈述与辩解;邓*的尿检检测结果;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决定对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