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长沙市高新区湖南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插队领取电池与同事杜XX、杜XX发生冲突。4月14日17时许,在公司召集员工开会调处此事时,陈XX公然辱骂杜XX是“杂种”、辱骂杜XX是“婊子”等话语,而后双方发生口角冲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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