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邵东市杨桥镇井泉*******。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3时许,曾XX在双清区建设路XX诊所内,因治疗费用问题与诊所老板理论,曾XX在一旁指责了曾XX一句,曾XX便挥手朝曾XX的左脸部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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