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胡×驾驶电动车来到同村毛中意家蹭晚饭,看见毛×瑶、周×、聂×帆在堂屋围着圆桌喝酒,毛×瑶邀请胡×上桌喝酒,喝酒期间聂×帆、胡×发生口角,双方扭打纠缠过程中,胡×被聂×帆推到在地,胡×右手撑在地上,左手随手抓住一瓶未开封玻璃瓶装啤酒,从地面爬起来后砸向聂×帆右侧脑袋,造成聂×帆右侧脸部多处戳伤,后两人被旁人分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聂×帆的陈述;证人毛×瑶、周×的证词;到案情况说明;现场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影像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前科资料:2020年2月10日胡*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6月4日胡*因殴打他人被汨罗市三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 现因胡*及其家属未对聂扬帆积极进行赔偿,聂杨帆不同意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