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30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22时许,黄××进入郴州市北湖区××世纪城25栋发现801室正在装修并未安装窗户,遂通过翻窗方式非法进入室内,采取剪拆等手段,盗走装修用铜线40余斤,初步估算,被盗铜线价值约8760元,后通过销赃获利700余元。另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黄××进入郴州市北湖区五岭××8栋18楼,发现楼上1902室正在装修且窗户未安装,再次通过翻窗方式侵入室内,以同样手法盗走装修铜线40余斤,此次被盗铜线价值约9367元,销赃获利680元。综上,黄××两次盗窃涉案财物总价值约18127元,销赃获利共计1380元。
以上事实有黄某波询问笔录、万某询问笔录、黄某高询问笔录、发票截图,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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