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城)决字[2025]第068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罗某伙同违法行为人周某在网络上使用“飞机”APP(telegram软件),按照群里的上线要求发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X学校的定位,并在该学校对面等待,随后受害人程某携带用棕色纸箱装好的3万元现金到达该学校附近,并将装有现金的纸箱放到路边写有“私自砍树毁林违规违法”的警示牌下,随即离开。违法行为人周某见受害人程某离开后前往警示牌附近将受害人程某所放纸箱拿至所租车上,再将纸箱拍照发至“飞机”群核实后,违法行为人罗某、周某按照“飞机”群中上线要求将纸箱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一不知名小区中的楼梯口,并拿走放在该处的报酬500元现金,该报酬两人平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某、周某的供述;2.受害人程某的陈述;3.聊天记录;4.打车记录;5.指认照片;6.户籍资料;7.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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