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黄茅*******,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黄茅*******。
  现查明:2025年4月至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杨××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叫“阿帅”的朋友,对方以朋友帮忙为借口,请其帮忙使用银行卡账户转账。在明知对方有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杨××为了获取报酬,抱着侥幸的心理,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19010035115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步行街支行)提供给对方以“跑流水”进行银行转账的操作,然后根据对方的要求将自己银行卡内收到的资金转账到其他陌生账户内。转账资金共计达14800元,杨××获利1000元。经查证,杨××中国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于2025年5月31日收到的1600元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顾×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顾×被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银行流水交易明细;5.被害人顾×报案材料;6.电话查询记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