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9时许,其姨侄张X联系违法嫌疑人彭X,让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供其收款转账。彭X在明知对方所收款项为网络赌博的非法资金的情况下,碍于亲人面子,依然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570XXXXXX534 )及一张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818XXXXXX179)提供给张X,待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共计收到30000元(分别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笔10000元;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笔20000元)非法资金后,彭X按照张X的要求,将该笔资金充值至自己的微信零钱内,再通过微信将上述两笔资金转给张X。通过其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及“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 查询统计发现,彭X名下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818XXXXXX179) 关联一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城门派出所办理的“黄X华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彭X的陈述与申辩、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子资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