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岩)不决字[2025]第0042号

  违法行为人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南山*******,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南山*******。
  现查明2025年04月17日7时许,在慈利县南山坪乡盐井村6组廖X飞、曾X英夫妇和请的瓦匠一起在自家晒塔修建之前被邻居廖X故意损毁的围墙,廖X的父亲廖X皇、甘X梅两人便上前阻止,廖X皇从家中挑来一桶大粪用瓢舀朝修建现场泼,大粪泼到了廖X飞和两名瓦匠罗XX、赵XX身上。廖X飞上前抢瓢舀时和廖X皇发生撕扯,后两人被现场的人扯开。同日8时许,慈利县南山坪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岩泊渡派出所民辅警先后赶至现场,后廖X飞方又继续施工修建围墙,廖X皇、甘X梅夫妇两人见又在修建围墙,不听在场工作人员劝解,强行上前抢夺模板、撤除水泥砖等材料阻碍廖X飞一方施工,廖X飞女婿柴X就拿水管射水朝廖X皇头上射了几下,甘X梅在围墙外抢夺模板、撤除正在砌的水泥砖的过程中被曾X英拉倒在地,甘X梅起身后又跑到曾X英修建的围墙内撤除水泥砖,曾X英就将甘X梅拉倒,并将甘X梅从地上拖行至甘X梅家的晒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智飞、曾群英、柴洪、廖祖皇、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罗安均、赵安平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甘先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