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壶)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4时许,龚XX与男友陈XX在壶瓶山镇“骏X”酒店住宿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住宿登记被石门县公安局壶瓶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