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宁X因其中午与受害人肖X东吵架生气之事便在衡阳市蒸湘区XX处找到受害人肖X东理论,理论中,因言语不和,便动手打了肖X东6-7个耳光,致使肖X东右脸红肿,案发后,经我局民警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现场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