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湘潭县射埠镇霞湾*******。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3时16分许,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乡往××乡方向行驶,途经××乡××村××组地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经公安交管系统查询,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4年6月29日15时36分,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湘C6××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市××大道××路口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且已裁决。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管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胡××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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