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姚××在娄底市××区××××公交站台后一灰色电动车上盗窃了一台黑色IQOOZ9手机。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