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茅)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20时许,张某某在南县茅草街镇××大厅旁刘某某经营的牌馆内随意殴打彭某,经南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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