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绿春元小区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晚上尹×平的朋友刘×蔓在桂阳县×××大道××××KTV门口被人欺负,刘×蔓叫来尹×平一起对雷×远、欧阳×奕二人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尹×平的陈述和申辩、刘×蔓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视频截图、受害人受伤照片、受害人病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尹**结伙殴打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