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排)决字[2025]第0360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双龙*******,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双龙*******。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向××之前借朋友麻××钱,麻××一直未还,在催债的过程中,麻××提出让向××帮其用本人的银行卡收钱,收到钱后向××自己留500元,其余的退还给麻××用于资金周转,并告知向××这是他打牌赢别人的钱,不会有事,向××便同意帮忙收钱。后向××共收到3笔5000元转账,共计15000元,并通过给麻××收钱共获得2011元钱。经查明向××帮助麻××收取的资金为涉诈涉赌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 2.收款银行卡账单; 3.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向**违法所得2011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