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不决字[2025]第0038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现住:湖南省澧县大堰垱*******。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途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1栋1单元电梯厅入口处时发现停放在旁边的电动车上挂着一个浅蓝色头盔,李**因担心自己在骑电动车回家时无头盔被交警查处,遂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直接从车身摘取的方式将该头盔盗走占为己用。被盗头盔价值现价值约160元。
以上事实有受立案文书、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贵香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事后主动退还赃物,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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