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8日,违法行为人龙**先后三次以走访的形式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为化解矛盾,攸县网岭政府均临时安排工作人员赴京对其开展工作,其行为严重扰乱攸县网岭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经信访部门认定,违法行为人龙**的走访行为已经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属于越级上访。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龙**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