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西)决字[2025]第00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一、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开着犯罪嫌疑人孙灿的小车和孙灿一起到西湖管理区寻找盗窃目标,逛到西湖镇路边时看见一辆挖机停在路边,犯罪嫌疑人孙灿便用准备好的钳子将挖机上的两个电瓶盗走。
二、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开着犯罪嫌疑人孙灿的小车到西湖管理区吃宵夜,吃完宵夜孙灿要刘*开车到西湖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刘*同意后开车逛到西湖迎宾大道与东湖路十字路口附近时,看见一辆拖拉机停在路边,犯罪嫌疑人孙灿便用同样的手法将拖拉机上的一个电瓶盗走。期间刘*获得孙灿帮其购买的2包槟榔,一包烟当做帮忙开车的好处。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何家桥、刘情、龚春生、夏剑武、朱佳的陈述;2、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指认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犯罪嫌疑人孙灿的供述;6、违法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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