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迎春*******,现住湖南省宜章县迎春*******。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1时25分左右,李**在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中国建设银行蓝山支行走廊以售卖苹果手机给他人然后调包成模型机的方式诈骗杨X1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彭X年的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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