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20时许张**驾驶LSTBF3A5G0000629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路段时,因实施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临湘市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9mg/100ml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首次饮酒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