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不决字[2025]第0231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大福镇新安*******,现住:安化县大福镇新安*******。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肖X经朋友介绍,伙同肖X等人从湖南娄底坐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准备偷越到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工作。2025年6月10日,肖X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偷越成功。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程记录以及肖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肖杨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