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
现查明: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19年5月被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23年1月被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6月11日19时许,周×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X××××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小区门口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周×本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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