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李xx、田xx、王xx等人在xx县xx街道xx大队斜对面xx小馆的二楼以打晃晃麻将、单注9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户籍资料 4.到案经过 5.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