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2时许,明×、易×丞、杨×世、龙×波、冯×、李×庆六人在靖州县渠阳镇××烧烤店发现与明×有冲突的亢×贺在××烧烤店吃宵夜,随后明×(刑事拘留)、易×丞、杨×世、龙×波、冯×、李×庆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亢罗贺实施殴打,其中明×以右鞭腿、右拳的方式将亢×贺殴打至鼻子骨折,2025年6月6日经靖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亢×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亢×贺的陈述、明×的供述与辩解、易×丞的供述与辩解、杨×世的供述与辩解、龙×波的供述与辩解、李×庆的供述与辩解、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江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结果、监控视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说明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因易**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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