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43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公上*******,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四海*******。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1时许,违法嫌疑人文××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安置小区75栋一楼张××店子门口,盗窃了一把帆布躺椅,该躺椅价值约30元,后涉案财行为违法人文××已赔偿。另查明文××有六个月之内的盗窃前科。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电子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违法嫌疑人文**年龄超过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