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洲)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夏**与毛光文等人在洲口镇华光村文蔚大桥下桥处一茶馆内打牌,期间夏**因打牌不顺心提出换座位,被毛光文拒绝,双方因此产生口角,毛光文先踢了夏**左腿一脚,夏**还手打了毛光文头部一拳,然后双方各自拿起板凳互相抵的过程中受伤,双方分开后,毛光文趁机还用板凳打了夏**臀部一下。本次冲突导致夏**头部及身体多处肿伤,毛光文头部、左手手臂肿伤。
违法人员夏**、毛光文系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违法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CT诊断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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