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现住龙山县苗儿滩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伙同李xx、向x、覃xx等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交警大队斜对面xx的二楼以打“晃晃”麻将、单注3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 2.接报警回执 3.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4.扣押清单及扣押的物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