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
  现查明:2025年04月19日,李XX在南岳区XX附近浏览黄色网站被骗6297元。经查,李XX被骗的6297元中,有一笔4999元的现金通过商户收款码转账至垫江县昌鹏筑家装饰材料营业部。通过研判,垫江县昌鹏筑家装饰材料营业部的卡主为违法行为人丁XX,经对丁XX询问,丁XX本人对自己办理垫江县昌鹏筑家装饰材料营业部营业执照及收款码、银行卡并将营业执照及收款码、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一事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丁XX通过出借自己手里的营业执照及收款码、银行卡共获利16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供述、受害人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产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