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3年3月21日,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并处罚。2023年11月13日14时24分许,李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NB29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径国道354公路578公里300米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5mg/100mL。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酒精含量记录单;3.强制措施凭证;4.酒驾前科资料;5.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