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龙形*******,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龙形*******。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刘*为以贷养贷将其名下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031433××)出借给“银行贷款苏经理”刷流水办理贷款业务,经民警核实,该银行卡于2025年05月23日共转进201205元;共转出201205元;总流水达到402410元,其中收取受害人张××被骗资金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1.刘*询问笔录; 2.刘*QQ聊天记录; 3.刘*银行交易记录; 4.受害人张××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