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5年2月9日王x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公馆的一楼大厅盗窃自行车一台;2025年6月6日王x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公馆一楼大厅盗窃自行车一台。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本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