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茨)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茨岩*******,现住湖南湘西龙山县茨*******。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11时许在xx县xx塘镇xx社区,程xx与姚xx两家因地界纠纷发生扯皮,双方发生争执后程xx用手抓住并拖拽姚xx的左手;程xx的姐姐程xx用右手箍姚xx的脖子,左手拉扯姚xx的头发。过程对姚xx造成一定损伤,经xxxxx鉴定中心的鉴定,姚xx本次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姚xx询问笔录、程xx询问笔录、程xx询问笔录、在场目击证人询问笔录、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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