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上午, 陈**伙同谭振龙在谭振龙家三楼卧室吸食毒品;2025年5月28日下午,陈**伙同谭振龙在谭振龙家三楼卧室吸食毒品;经对陈**的毛发样品进行检测,陈**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9月18日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7日陈**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24日陈**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1年10月陈**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