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湖南省祁阳市下马*******。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3时40分许,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刘庆华、伍宏明等人在祁阳市下马渡镇街道三岔路口地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车架号为0441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我队执勤人员驶来,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邓**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邓**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经查:2023年10月03日13时52分,邓**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网上查询结果、违法行为人邓**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