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21时许,曾*伙同谭振龙在谭振龙家三楼卧室吸食毒品;2025年5月30日下午,曾*伙同谭振龙、张宝军在谭振龙家三楼卧室吸食毒品;经对曾*的毛发样品进行检测,曾*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4年10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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