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石)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浦镇新庄村2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汪××在石滩乡江滨村5组邓××家里购买鸡蛋,在购买鸡蛋时利用找零钱的方式骗取邓云性的2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赔偿协议;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汪**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