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9时许,在湖南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毛xx村XXX村民组郭XX家门口地坪里,黄XX因其婆婆过世后郭XX未分人情礼金给她去找郭XX理论,黄XX使用一些难听的话语骂郭XX,随后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后郭XX因无法忍受黄XX所说的话语,使用自己的右手打了黄XX的左脸一巴掌。黄XX的伤势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