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团)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
  现查明:2025年01月03日,秦**以要去上海往返需要购买机票为由,骗取陈思交向其转账4598元钱(转账时间:2025年01月03日18时45分),秦**用该笔钱购买手机一台,花费3933元钱。2025年01月04日凌晨,秦**已经到上海机场需要住宿为由让陈思交转账400元钱,当天秦**并未乘坐飞机到达上海。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报案笔录;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