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现住益阳南县
  现查明:2025年5月初, 违法行为人向×利用手机观看电影时弹出的赌球广告,接触并浏览了该赌球网页,通过该网页,违法行为人向×选择球赛输赢和整场进球数量的形式,参与了赌球,经查,违法行为人向×利用淘宝购买虚拟商品的支付方式, 在一个月内分多笔共下注赌球金额1000余元,在平台兑现过程中收到1020元,该笔资金关联贵州瓮安县冯××被诈骗案资金10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笔录、淘宝消费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 等证据证实。
  行为人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对方谅解,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