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21时违法行为人唐××饮酒后驾驶湘B×××××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霞阳镇九里晴川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唐××的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又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湘株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3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76.42mg/100ml。另经查询,唐××曾于2022年8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人、车、证查询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