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邵洞)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许X2025年3月8日在XX收费站因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EXXXX4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许X的陈述、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内网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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