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
现查明:2021年8月28日违法嫌疑人张X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查获。2025年6月13日13时06分,违法嫌疑人张X主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南县谭子山镇水井村地段被我局交警大队谭子山中队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3mg/100ml,违法嫌疑人张X主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笔录、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第二次酒驾行政处罚、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张**现今70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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