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7时许,周**酒后在平江县加义镇献钟居委会xx水库边上损毁他人财物。我局加义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贺x带辅警钟xx等多人立即出警赶到现场,现场发现周**酒后驾车,我局民辅警以口头、拉前车门等方式制止周**要其停车,周**不听我局民辅警制止,继续驾车驶离,途中撞坏我局民辅警出警的警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本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