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武冈市迎春亭办事*******。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5时许,杨XX与戴XX、曹XX、邓XX、黎XX、陈XX、扶XX、张XX,在武冈XXX街陆XX开设的XXX馆以麻将牌为工具,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以100元为底注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单注金额100元,适用情节严重情形。初次治安违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