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治)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白马*******,现住湘阴县湘滨镇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21时许,××派出所民警肖××、辅警邓××、涂×在洞庭派出所办公室内调解李*、邵××纠纷时,李*情绪激动,在办公桌上拍了一下,李*的儿子李为安随即冲进办公室,在不明知邓××、涂×系辅警的情况下,用手掐住邓××的脖子,后在民辅警对其控制的过程中,李为安又掐了涂×的脖子。李*看到其儿子被强行带离过程中,李*欲上前帮忙,被肖××拦住后,李*扣了民警肖××的前襟,阻碍肖××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