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罗)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4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何XX为满足个人变态心理,多次骑摩托车窜至汨罗市罗江镇各家户地坪盗窃衣物,用于“打飞机”发泄性欲。如2024年7月1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XX盗窃了位于罗江村梁XX晾在门前的价值300元的裙子。2024年7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XX盗窃了位于罗江镇罗滨村翁XX晾在门前价值180元的连衣裙。2024年7月14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XX先后盗窃罗江镇罗江村周XX、叶X晾在门口的裙子,价值共计2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何XX本人陈述;2.受害人周某、翁某、梁某等人陈述;3.现场监控;4.指认现场照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08月1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8月23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因已于2024年8月1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七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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