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晚上,易**在武冈市“中翔博苑”小区朋友家里吃饭喝酒后驾驶湘ESL97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沿河路农贸市场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交警带其至武冈市展辉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54.15mg/100ml。经过系统查询易**曾在2022年1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冈市交警大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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